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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印发!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嘻嘻狗网 时间:2022-03-18 00:00:00 来源:嘻嘻狗网
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培育文明养犬理念,进一步推进文明创建常态进程、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大冶市正式发布《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3月4日由中共大冶市委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15日正式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印发!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以分总则、养犬登记、养犬行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共二十五条,对养犬管理进行系统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黄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限养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乡镇(场)、街道可参照执行。

 

大冶市城区限养区域为大棋路—高铁大道(含大冶北站)—熊家洲大道—金海大道—碧桂园小区—熊家洲小区—中石油四斗粮加油站—金井路—城西路—罗家桥大道—大棋路内圈。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辅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单位集体宿舍区为禁养区,禁止养犬。

 

市人民政府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养区内确定并公告禁止溜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四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饲养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参与养犬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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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犬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印发!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犬只的来源合法;

 

(二)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犬类留检场所接收的犬只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病死犬、被捕杀的狂犬,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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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告之处理结果;依法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依据涉犬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链(绳)牵引的。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进行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携犬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烈性犬主要指: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冶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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