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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养犬管理规定(厦门养犬管理规定大型犬)

编辑:嘻嘻狗网 时间:2023-04-22 16:00:09 来源:嘻嘻狗网

一、农村养犬管理规定?

现在农村养犬相对比城市里复杂一些,毕竟农村养的99%是田园犬,也差不多家家户户都有养,不像是在城市里,毕竟养狗的比较少,养的都是宠物犬,其实在城市里养犬比较麻烦,主要是卫生问题,令人讨厌,农村都是放养的,田园犬会自己去户外解决,所以在农村养犬,还没得什么规定,如果是大型犬,那你就要办好证,栓好避免伤人,我的马犬都不敢放出来,怕咬着人

二、武汉养犬管理规定?

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护卫犬在护卫区域巡逻时由管理人员牵引;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七)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八)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九)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三、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养犬管理按照区域限制、统一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实行免疫、注册登记和许可证管理的制定。

第三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限制养犬工作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主管,农业、卫生、工商、市政市容等部门配合进行。

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协助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本市五华区、盘龙区以及官渡区、西山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

本市风景名胜区、旅游渡假区、机场、车站(货场)、市级以上开发区按限养区进行管理。

除前两款规定外,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可参照本规定划定限养区范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未经批准,限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养犬。

非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带入限养区。违者,令其立即带出,责令无效,可以没收其犬。

第七条居住限养区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

符合前款规定,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必须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领取检疫合格证,报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限养区内的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养大型犬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区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九条经公安机关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已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的养犬人转让其犬的,应当到批准养犬的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携领,并挂犬牌、束犬链;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区,公共场所和乘坐六座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按期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四)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五)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六)养犬人应当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其中,违反第(一)至(五)项规定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和犬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以由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区别不同情况,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吊销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养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第十二条专门从事犬类销售、举办营业性展览,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医疗单位等,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其他手续,按指定地点和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养犬人出售其犬的,应当到指定地点交易。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饲养的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部门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

犬发生狂犬病和其它疫病时,养犬人必须立即将犬送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养犬人未及时送检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当发生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紧急组织捕杀犬类的决定。

第十五条公安、工商等部门收取的养犬登记费、注册费、过户手续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北京农村养犬管理规定?

规定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养犬人应当按照法规规定,为爱犬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及时携犬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狗狗是人类的朋友,一旦饲养,就要负责到底,不能随意遗弃犬只。

五、2021桂林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和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吠时应当及时制止;

(三)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或者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限制养犬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通过狭窄通道,应当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不得组织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

(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六、养犬管理规定的目的?

国家制定养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养犬人的行为,督促人们文明养狗。有许多养狗人由于自身素质不高,本质上又自私利己,在养狗的过程中给周围的人造成了困扰,比如狗狗晚上吠叫影响邻居休息,遛狗是不栓狗绳,吓到老人跟孩子,狗狗的便便不清理等,都不同程度的影响到了周围的人,所以就应该制定养犬管理规定来规范养狗人的行为,促使人们文明养狗。

七、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规范养犬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2021年6月17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14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围绕贯彻实施《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

明确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养犬规定和管理方法?

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佩戴嘴套。违反《条例》规定,将受到管理部门相应处罚。

九、十堰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以小型犬为主,每年要注射狂犬病疫苗,出门遛犬要带绳。总之给路人安全感为好

十、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2018-09-19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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