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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关于养狗的提示语句(物业公司关于养狗的提示语句有哪些)

编辑:嘻嘻狗网 时间:2023-05-24 16:00:05 来源:嘻嘻狗网

一、形容养狗幸福的语句?

一下班看到毛孩子奔向你的快乐样子,所有的劳累、烦恼就消失了,真的是满满地幸福感!

二、关于养狗的法律?

城区禁止养大型犬只!和烈性犬只!养犬必须带狗牌!狗狗必须接种疫苗

三、关于养狗的作文?

我有一只小狗,我给它起了一个名字“小王子”,“小王子”是一只北极犬,头上长着两只耳朵,呈三角形,很像只狐狸,它全身上下,从头到尾都披着一件“白大褂”,平日里非常活泼,可它脸色又是那样惨白,像一个柔弱的少年。

  它陪伴着我已三年,三年前,它还是一直弱小的狗仔,见着什么都怕。于是,它就给村里的其它狗友们留下了胆小的印象;但“小王子”并不承认这一点,于是它准备证明它不是胆小鬼。

  一天,它等狗粮倒好后,躲到了门后面,窥视着。一只小狗仔来蹭饭吃了,小狗仔狼吞虎咽地吃着,还时不时地发出欢快的“汪汪”声。小狗仔开心的吃着,但它全然不知“小王子”即将送它的大“惊喜”。

  “嗷呜——”一声狂叫从小狗仔的身后传出,接着“小王子”又从门后跳了出来,把小狗仔吓了一跳,小狗仔落荒而逃。

  这一事件发生后,立马惊动了这个“狗界”,也改变了其他狗对“小王子”的印象。

  别看村子里的狗狗外表十分凶残,但相互嬉戏就透露出了它们温柔、天真的一面。它们常常三五成群的,结伴地跑去田间玩耍,它们会互相舔舔,梳理对方的毛发,玩着跑步比赛。它们甚至还会在草垛子之间躲猫猫呢!“小王子”长着一双狼眼,于是躲猫猫里找“人”就是它的拿手菜。

  “小王子”最憨态可掬的时候,就莫过于它吃饭时的情形了。它吃饭时绝不慌慌张张,而是不紧不慢、慢条斯理地吃着狗粮。它还十分挑剔,有一次,我给了它好好的一块肉骨头,“小王子”却嚷着要吃火腿!一次,我给它倒了一碗狗粮,它正在津津有味地吃着。突然,从旁边走来了一条大黑狗,十分健壮,“小王子”瞟了它一眼,立马跳到了沟槽前面,挡住了食物,并且还看着蓝天,装作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因为它知道自己抢不过大黑狗,如果是弱小的狗仔,“小王子”就会把吃食的声音愈发大些,馋地小狗仔直流口水,心生羡慕。

  哎,真会炫耀!你们瞧,这就是我的小狗,它是多么生气勃勃,淘气可爱!

四、关于养狗的手帐?

狗粮,狗盆,狗窝,狗绳,小狗的玩具我认真这样是必须的

五、关于杭州养狗的规定?

  首先 过来的人是谁 你没确定他的身份。很有可能是骗子、 看你外地来的 故意敲你、  至于后来那批人 语法就有错 怎么可能当你的面说把狗狗安乐死? 如果第一个人是真的执法人员 那么第2批人就不可以罚你 不存在 一个事件罚2次的、  杭州养狗的规定是 大狗不准养、、、只准养小型的 。而且必须打过疫苗的、必须有证的、  如果你没证件 把狗狗带出来 不是说你抱着就不算。也算无证养狗、 还有杭州养狗规定不是指针对杭州人 而是杭州地管辖区内的狗狗。  很有可能罚你的是城管 那就不是假的 杭州城管现在实行街道制 每条街都很多巡逻的、 所以建议你下次来杭州 最好把狗狗放家里 让别人带养几天、 不然办个证就没事。 不然 那就不好说咯、、下面我把杭州养狗条例发给你看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批准文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六、关于养狗的日语作文?

可以开始介绍一下你的狗,然后再说一下它的生活习惯

七、关于养狗的最新规定?

1.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3.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农村养狗需要办狗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业主天台养狗温馨提示?

主在天台上養狗。最好養小型的。老实一些的狗種。不太愛叫的。

九、养狗栓绳提示语?

为了大家的安全,请一定牵好您的狗狗

十、国家关于小区养狗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规定,主要内容情况如下:;

一、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三、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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